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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举办“《新加坡调解公约》核心规则解读”学术报告会 (我校第五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之二)
  • 来源:学院
  • 发布者: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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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晚,yh86银河国际、国际法研究中心在雁塔校区国际法学术报告厅举办“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新机制国际商事调解的功能定位与前景展望——《新加坡调解公约》核心规则解读”学术报告会。本次报告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三秦学者我校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瀚教授担任主讲人,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望平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国际法研究中心孙尚鸿教授、时杜博士、陈婉淑博士作为与谈,学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会。

王瀚教授首先对《新加坡调解公约》核心条款进行解读,阐述了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随后,他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1958年《纽约公约》打破了只能通过司法协助委托相关国家提供域外帮助的方式完成本国司法活动的局面。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首个保证司法判决在国际承认和执行的公约,为一国诉讼判决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调解、和解作为商事领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既有利于在当事人协商下高效便捷地解决商事争议,又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降低司法成本。2019年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明确了国际商事调解的独立性,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境外的执行和判决奠定了法律基础,标志着仲裁、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孙尚鸿教授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背景方面阐述了公约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越性,并提出我们应当从国内法角度作出相应努力,提倡有关组织制定出相关文件,促进公约在国内的有效实施。时杜博士从公约的效力、既判力及其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效果方面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独特性,强调了公约对国际商事调解活动的积极作用。陈婉淑博士从《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方面,介绍了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如何与本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并提出了实现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对策。王瀚教授针对陈婉淑博士的发言进行点评,并提出了优化性的解决方法。现场参会学生与各位老师进行了积极互动。

最后,张望平教授对本次报告会做了总结,呼吁同学们积极学习《新加坡调解公约》,为日后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从而为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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