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我校委员会文件
西法大党发〔2018〕46号
关于印发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校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6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7月6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严芳 联系电话:88182879
中共我校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我校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7月6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我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我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既是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内在迫切需要,也是学校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的重要举措。学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积极鼓励青年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体本科生、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聘用,学校批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学院在学工部的指导下,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教师专业优势,协助专职辅导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带班级学生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专业方向。
(二)开展班级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三)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答学习上的疑难问题,重点关注后进学生学习问题。
(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者自主进行学术科研活动,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心得,交换意见,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向学生介绍专业研究方法,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严格遵守辅导员工作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辅导员角色意识,服从学院及学工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三)兼职辅导员正常教学活动或因公外出,应及时报备并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兼职辅导员参与辅导员值班并实行坐班制。
第三章 选聘条件和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的在岗青年教师。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八条 选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九月份进行。
第九条 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1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具体选聘程序
(一)用人学院结合辅导员缺额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批。对专职辅导员缺额较大的学院优先配备。
(二)符合选聘条件并有意向应聘的教师,填写《我校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用人学院组织选聘后将选聘意见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批。
(三)学工部(学生处)审核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应聘的教师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学工部(学生处)将拟聘用兼职辅导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聘期内,保留专职教师身份,教学工作量等专任教师业务要求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兼任辅导员期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每年年底根据其参与的所有工作参加学校正常考核。在兼职聘期满一年时,由学工部商学院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兼职辅导员聘用期间的工作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若本人愿意继续担任兼职辅导员且学院同意,聘用学院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等确实不适宜担任辅导员情况的,可随时解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处和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会授权学工部(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抄送: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
我校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