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综合素质成绩评定工作,保证推免生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整体表现,进行学生推免综合素质成绩评定。
第三条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综合素质成绩评定工作。
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院副院长、教师代表、教务秘书、毕业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构成。
第四条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5分。分科研与创新能力、奖励、社会工作三个部分,各块满分分别为8分、4分、3分。凡申请人在某一方面超过该方面满分的,按该方面满分计算。
(一)科研与创新能力(满分8分。其中,论文类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由学院以公开答辩、专家组评审予以认定。)
1.论文
(1)在校定C2类以上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计6分;第二作者,每篇计1.5分;
(2)在校定D类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计4分;第二作者,每篇计1分;
(3)在普通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期刊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报纸论文不少于2000字,且可以在《中国知网》检索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分;第二作者,每篇计0.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分;
(4)在学校备案的学生自办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的,且重复率不超过20%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分;第二作者,每篇计0.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分;
(5)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且重复率不超过20%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分;第二作者,每篇计0.2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分。
上述各类级别期刊、报纸的认定以《我校期刊分类办法》为准。所有论文成果均应以我校名义发表,学生与本校教师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教师不计入作者排序。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论文和用稿通知。一般新闻报道、文艺作品不计分。
2.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计4分,参与人计2分;
(2)省部级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计3分,参与人计1.5分;
(3)厅局级、校级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计2分,参与人计1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分;
(4)院处级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分;
(5)横向课题立项并结项(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 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分。
上述各类项目的参与人仅限排名前5位的参与人。项目未结项的,减半计算分数。
3.专业学术竞赛与双创竞赛类
获得国家级以上的,由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比赛情况认定并计分;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4分,其中第一等次4分,第二等次3分,第三等次2分,第四等次1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3分,其中第一等次3分,第二等次2分,第三等次1分,第四等次0.5分;
获得厅局级及校级奖励的,每次最高计2分,其中第一等次2分,第二等次1分,第三等次0.5分;
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得最佳辩手、最佳文书奖者,按照该比赛级别第一等次加分;团队完成者,如有明确区分团队负责人或领队的,负责人或领队按相应分值 ×1计分,其他成员 ×0.5计分;不区分团队负责人或领队的,所有成员按相应分值 ×1计分。
上述竞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竞赛认定范围参考《我校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列表》,其中法学以外专业类比赛,按相应分值 ×0.5计分。
(二) 奖励(满分4分)
1.获国家奖学金,每项计3.5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项计0.5分。
2.获校级特等奖学金,每项计3分;一等奖学金,每项计2分;二等奖学金, 每项计1分。
3.获校社会奖学金,每项计1分。
4.获得《我校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列表》以外的知识类、体育类、艺术类等竞赛以及其他各类奖项、荣誉的,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校级计1分。
上述比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以上奖励如为团体项目,如有明确区分团队负责人或领队的,负责人或领队按相应分值 ×1计分,其他成员 ×0.5计分;不区分团队负责人或领队的,所有成员按相应分值 × 1计分。
(三)社会工作(满分3分)
1.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学院兼职团委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计2分;校、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其他在校备案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计1.5分。
以上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2.本校学生学术刊物编委会成员计2分;编辑计1分。(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3.在校期间服满兵役2年以上 (含2年)者,计3分。因身体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服役,中途退役复学者,计1分。
4.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表现良好,计3分。国际组织是指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由2个或2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学生应提供官方出具的实习证明,且实习期不少于2个月。
5.申请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可按以上规定加分;如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任期不到一年的(不含到国际组织实习),不予加分。
6. 学生长期承担其他社会工作或志愿服务(包括参加各类法律援助活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如需加分,应经学院审核同意,且加分以1分为限。
第五条 获奖证书、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均应提交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原件,否则不予加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得加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推免遴选工作中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研究决定,一事一议。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